外国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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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学校办学方向;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际暨港澳台交流工作委员会统筹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国际学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国际学生各种事务,协助办理来华及在华手续,与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中心)共同负责在校期间的生活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制订、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位审核与授予。财务处负责公布学校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后勤处负责督促、监管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国际学生宿舍的出入管理和物业管理。保卫处负责统筹校内国际学生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处负责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接收国际学生的学院(中心)是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学院(中心)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籍、考勤、教学管理,并及时向教务处报送相关信息;

(二)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国际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三)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沟通、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做好国际学生的学业辅导、安全教育及心理疏导;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教务处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招收国际学生;教务处负责审核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核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九条 学校统一招收录取国际学生,各培养单位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应按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注册。事前未经请假而不按时到校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所在学院(中心)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院(中心)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院(中心)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按百分制考试或论文计分。学生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超过该课程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英语授课专业除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视情况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根据所学专业的课程表上课。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国际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及非正式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需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注册;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各类政府奖学金,奖学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管理。国际学生必须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内。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利用节假日离开梅州城区,离校前应提出书面报告,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报备。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或相关学院,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已毕业或结业的国际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书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说明原因并征得批准同意,但不能以国际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许可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学生需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居留许可在我校学习,并将最新的签证/居留许可复印件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他规定中的“外国留学生”均指本规定中的“国际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理。国际学生如违反上述规定,其违纪行为参照《嘉应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国际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嘉应学院202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嘉院〔2012〕1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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